《侵權責任法》擬明確規(guī)定侵害人身權賠償額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5:15:53
摘要:另據了解,《侵權責任法(草案)》作為民法草案的一編于2002年12月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2008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開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guī)定。
在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期間,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院和專家提出,侵害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造成財產損失的,不少情況下,損失賠償額難以計算,草案應該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guī)定。為此,草案擬增加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損失難以確定的,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另據了解,《侵權責任法(草案)》作為民法草案的一編于2002年12月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2008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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