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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新聞管制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8 19:48:43

[標簽:宋代]

  聞史家曾推測漢代已有邸報,但未能在文獻中找到確證。從已經發(fā)現的材料來看,邸報起始于唐代,是由藩鎮(zhèn)在京師設置的進奏院發(fā)布的,“唐藩鎮(zhèn)皆置邸京師,以大將領之,謂之‘上都留后’,后改為‘上都知進奏院’”。進奏院是中央與地方之間信息溝通的樞紐,進奏官邸吏代本鎮(zhèn)呈遞章奏、請示匯報,同時也把政府所公布的詔令、奏章及任免事項抄錄下來,報告諸藩,于是有了邸報的產生。

  唐代的邸報僅供藩帥等少數官員閱覽,從今天的眼光看,只不過是報紙的一種雛形。進奏官除傳達政府公布的消息外,還通過邸報向本鎮(zhèn)提供朝廷及他鎮(zhèn)的各種情報。這樣做當然為朝廷所忌,但由于進奏院為藩鎮(zhèn)自置,進奏官聽命于藩鎮(zhèn),朝廷對邸報的發(fā)布并不能完全控制。隨著中央權力的逐漸衰落,進奏官作為藩鎮(zhèn)派駐京師的代表也益形恣橫,甚至直接干預朝政。如光化三年(900),中尉劉季述等幽廢昭宗,“諸道邸吏牽帝下殿,以立幼主”。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更談不上對邸報實行管制了。

  宋初曾緣舊制,各州在京師自置進奏院,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朝廷在收藩鎮(zhèn)軍、政、財諸權的同時,也將進奏院的管理權歸于中央。太宗太平興國六年981,對各州自置的進奏院進行整頓,設“都進奏院”于大內側近,進奏官由朝廷統(tǒng)一任命,各授銅朱印一紐,每人兼三、四州,并以京官為進奏院監(jiān)官,隸屬于給事中后改隸門下后省,從而將進奏院完全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進奏院改組后,邸報在朝廷的直接管理下統(tǒng)一發(fā)布,“凡朝廷政事施設、號令賞罰、書詔章奏、辭見朝謝、差除注擬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條目具合報事件謄報”。從此,宋代的邸報具有中央政府公報的性質,因此又有“朝報”之稱。

  宋代邸報與唐代的邸報相比,讀者要廣泛得多。由于印刷術的應用,邸報能夠大量復制,讀到的人越來越多。雖然邸報的發(fā)行數字已難以查考,但通過宋人有關的文字可以看到,邸報在當時相當流行。蘇軾《與王元直書》中提到,他在被貶地黃州能讀到邸報,“黃州真在井底,杳不聞鄉(xiāng)國信息……每見一邸報,須數人下獄得罪”。又有《小飲公瑾舟中》詩:“青泥赤日午相烘,走訪船窗柳影中。輟我東坡無限睡,賞君南浦不貲風。坐觀邸報談迂叟,閑說滁山憶醉翁。”詩末自注云:“鄧滁人也。是日坐中觀邸報,云迂叟已押入門下省。”這首詩是元豐八年(1085)蘇軾在黃州量移汝州的途中從邸報上獲知司馬光入相的消息時所作?梢姡笤诋敃r傳布于各地,是人們了解朝政信息的重要渠道。值得注意的是,邸報在宋代已經成為一種可以買賣的商品!段骱先朔眲黉洝份d,南京臨安的“諸行市”中,有“賣朝報”一行。有人以賣報為業(yè),說明邸報刊布甚廣。

  中央直接管理邸報,意在控制新聞發(fā)布權,將新聞傳播納入為政府服務的軌道。通過邸報統(tǒng)一發(fā)布朝政信息,有助于中央政令的貫徹和行政上的統(tǒng)一。在充分發(fā)揮邸報上意下達的作用的同時,朝廷也對邸報的內容嚴格把關,防止那些于政府不利的消息在邸報上刊登。邸報流行愈廣、影響愈大,政府對邸報內容的控制也就愈加嚴厲。從文獻上看,邸報上的新聞主要有以下限禁:

  1.災異。水、旱、蝗災及日蝕、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異常天象,往往被認為是上天對天子的不滿和警告,傳播開來有損于帝王的威望,甚至會引起人心不安,影響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仁宗慶歷八年(1048)正月,秘閣校書知相州楊孜上言:“進奏院逐旬發(fā)外州軍報狀,蓋朝廷之意欲以遷授降黜示賞功罰罪,勉勵天下為吏者。積習因循,將災異之事悉報天下,*人贓吏、游手兇徒喜有所聞,轉相煽惑,遂生觀望。京東逆黨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謀。況邊禁不嚴,細下往來。欲乞下進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賞罰功過,保薦官吏乃得通報,其余災祥之事,不得輒以單狀偽題親識名銜以報天下。如違,進奏院官吏并乞科違制之罪。”這一建議為朝廷采納后,災異方面的消息,便很少見于邸報。

  2.軍情。對涉及邊防軍事、兵變、農民起義等方面的消息,一般不準邸報報道。如仁宗慶歷三年1043沂州虎翼軍卒王倫發(fā)動兵變,與官軍對抗,“江淮軍頻有奏報,朝廷不欲人知,召進奏官等于樞密院,責狀不令漏泄,指揮甚嚴”。哲宗元?五年1090七月則明確規(guī)定:“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布。”

  3.朝廷機事。宋代各朝都嚴禁傳播朝廷機事,對邸報限禁尤嚴。仁宗皇?四年(1052)九月詔:“訪聞諸州進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謄報煽惑人心,將機密不合報外之事供申。今后許經開封府陳告。……今后只得以樞密院送下報狀供申逐處施行。”哲宗元符元年(1098)五月尚書省言:“進奏官許傳報常程申奏及經尚書省已出文字,其實封文字或事干機密者不得傳報,如違并以違制論。”

  4.未經批準公布的臣僚章疏;兆谛腿(1121)四月詔:“臣僚章疏不許傳報中外,仰開封府常切覺察。仍關報合屬去處,內敕黃行下臣僚章疏,自合傳報。其不系敕黃行下臣僚章疏輒傳報者,以違制論。”

  為了加強對邸報內容的控制,使有關的禁令得到貫徹,從真宗咸平二年(999)起,對邸報實行“定本”制度,進奏院要將編好的邸報稿樣呈送樞密院審查,然后按照審查通過后的“定本”向地方發(fā)布消息,不得超過“定本”所框定的范圍。中興以后,改由門下省定稿,再經宰執(zhí)復審,方可報行。

  邸報的內容由于多受限禁,許多為讀者關心的新聞得不到報道,“定本”審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時間上的稽延,使得邸報不能滿足人們對新聞的需求。有人抱怨說:“動輒年旬日,俟許報行,方敢傳錄,而官吏迎合意旨,多是刪去緊要事目,止傳常程文書,偏州下邑往往有經歷時月不聞朝廷詔令。”特別是在時局緊張、社會動蕩的時候,邸報受到的限制更多,更是不能滿足讀者了解形勢的迫切需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打破官方新聞限禁的私營報紙。

  北宋后期,就有人假冒“朝報”的形式,私自發(fā)行報紙;兆诖笥^四年(1110)六月詔令:“近撰造事端,妄作朝報,累有約束,當定罪賞,仰開封府檢舉,嚴切差人緝捉。”到了南宋,私營的“小報”十分流行。光宗紹熙四年(1193)十月,臣僚上言:“國朝置進奏院于京師,諸路州郡亦各有進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達于四方,謂之邸報,所以久矣。而比來有司防禁不嚴,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時謄播,謂之小報。始自都下,傳之四方。甚者鑿空撰造,以無為有,流布近遠,疑誤群聽。”又言:“近年有所謂小報者,或是朝報未報之事,或是官員陳乞未曾施行之事,先傳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傳事端,朝廷之差除,臺諫百官之章奏,以無為有,傳播于外。訪聞有一使臣及?門院子,專以探此等事為生。或得之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之于街市之剽聞,又或意見之撰造,日出一紙,以出局之后省、寺、監(jiān)、知雜司及進奏官,悉皆傳授,坐獲不資之利。以先得者為功,一以傳十,十以傳百,以至遍達于州郡。人性喜新而好奇,皆以小報為先,而以朝報為常,真?zhèn)我嗖粡捅嬉病?rdquo;這段材料對小報的情況介紹得十分詳盡。同官方的邸報相比,私營的小報更具有新聞性。它信息靈通,報道及時,往往搶先發(fā)表消息,其內容大多是邸報上不許發(fā)表、人們又很想知道的事情,所以很受歡迎。從“日出一紙”來看,小報儼然是日報,傳播的范圍也很廣,能夠“遍達于州郡”。當然,小報上的消息不一定完全準確,由于出版在事情發(fā)生之前,有時不免中途變化,或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但是,大家要看的是新聞,而不在意報紙的真假,于是看報的人歡迎,辦報的人賺錢,小報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以至于出現了“以小報為先,以朝報為常”的局面。

  小報的流行,當然為政府所不容。自小報產生起,當局就將其視為非法出版物。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正月詔令:“近聞不逞之徒,撰造無根之語,名曰小報,傳播中外,駭惑聽聞。今后除進奏院合行關報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當重決配。其所受小報官吏,取旨施行。令臨安府常切覺察禁戢,勿致違戾。”淳熙十六年(1189)閏五月又下詔令:“今后有私撰小報,唱說事端,許人告首,賞錢三百貫文,犯人編管五百里。”寧宗嘉泰三年(1203)頒布的“慶元條法事類 ”,對懲治小報作出更為嚴厲的規(guī)定:“諸聽探傳報漏泄朝廷機密事者,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蔭論。即傳報實封申奏應密之文書,并撰造事端謄報惑眾者,并以違制論。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許人告。于事無害者杖八十。”在不斷加大對小報的懲治力度的同時,政府還加強了對進奏官的管理和監(jiān)督,禁止進奏官私下向小報提供信息,并且命進奏官以五人為一組作連環(huán)保,互相監(jiān)督。此外,還加強了宮廷和政府機關的門禁,加強文書保管工作,禁止近侍人員和省、部、寺、監(jiān)等官署當差人員泄漏朝廷機事,以堵塞小報的新聞來源。

  盡管政府三令五申,措施嚴厲,卻始終未能將小報禁絕,有時反而愈禁愈盛。從北宋末年到南宋,時局紛紜,人心惶惶,人們都急于了解局勢的發(fā)展、政府的對策,官報上消息閉塞,人們更期待從小報上了解情況。“大道不通小道通”,小報的產生和流行,正是政府封鎖新聞的結果。

  應當指出,宋朝從開國到滅亡,始終同遼金元三方面先后對峙,時戰(zhàn)時和,總不能平安無事。外敵當前,不能不對公開傳播的新聞加以控制,以防止機密的外泄,從國家、民族的利益來說,這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加區(qū)別地搞新聞封鎖,就會在封鎖了敵人的同時,也封鎖了自己。《宋史·呂溱傳》載:“儂智高寇嶺南,詔奏邸毋得輒報。溱言,一方有警,使諸道聞之,共得為備。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應該讓人們知道的事情不許報道,反而有害無益。觀乎宋朝的新聞管制,其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禁錮民眾的視聽,以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tǒng)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為儒家執(zhí)政之秘訣,在高度集權的專制制度下,只有帝王和少數權臣能夠決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國家的命運,廣大的民眾不但沒有參政、議政的權利,而且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知聞權。統(tǒng)治者為了遏止民眾干預國政,總是極力閉塞民眾的耳目,以期造成“不識不知,順帝之則”的民眾心理。宋高宗時的吏部尚書周麟之對查禁小報的目的講得十分清楚:“使朝廷命令,可得而聞,不可得而測;可得而信,不可得而詐,則國體尊而民聽一。”專制之下,新聞傳播的限禁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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