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解釋遵循的原則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18:18:09
合同條款解釋遵循的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因為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而訴至人民法院的案例。那么《合同法》關于合同條款解釋是怎樣規(guī)定的呢?《合同法》第12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據此,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釋的方法從學理上來講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誠信原則解釋五類。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即文義解釋,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語的文義及通常使用的方式,來闡述合同條款的意思內容。合同解釋首先應當從所使用的文字入手來探究真實的合同意思,當合同詞語有生活和法律上兩種不同的意思時,按照法律意義上的文義來解釋。比如合同條款中有“訂金”字樣,一方要求適用定金罰則而對方否定時,則依據所使用的詞匯,認定該“訂金”約定不屬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
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即體系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看作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從各個合同條款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總體聯系上闡明當事人有爭議的合同用語的含義。比如合同條款前后多處出現定金和訂金,其中某一條款有適用定金罰則的明確約定,則可以依據體系解釋方法,認定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目的解釋,就是依照當事人所欲達到的經濟的或社會的效果而對合同進行解釋。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均是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內容須符合合同的訂立目的。比如,雙方簽訂防寒服銷售合同,供貨方遲延履行,在第二年春天才交付貨物,那么關于遲延履行條款的約定發(fā)生歧義時,就必須考慮目的解釋,因為買方的合同目的在于利用冬季進行銷售,賣方春天才交貨,顯然使得買方無法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
所謂習慣解釋,是指在合同條款的含義發(fā)生歧義時,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還可以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習慣和慣例是在人們長期反復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業(yè)或某一類經濟流轉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規(guī)則,能夠被廣大的合同當事人所認知、接受和遵從。而具體的合同往往與當事人的語言環(huán)境和推定環(huán)境有聯系,因而在解釋合同時有時也必須根據習慣來確定其內容。如廣東省就有以“三鳥”代表“雞、鴨、鵝”三種家禽的習慣。當屬于廣州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出現“三鳥”時,就完全應該依據習慣作出解釋。
最后,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解釋,要求解釋合同有關爭議條款時,應從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本意出發(fā),要求不欺不詐,不哄不騙,以誠實信用的標準來解釋合同條款。誠信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規(guī)則,既是一種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規(guī)定,解釋合同條款也應依據此規(guī)則來解釋。
以上五種解釋方法,應當結合使用,以確定爭議條款的真實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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