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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遼寧普通高考報名11月3日至11月7日進行(2)

2020-11-03 13:05:02網絡整理


高考



  考生僅參加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不參加藝術類、體育類專業(yè)加試,需在報考類型中選擇普通高校招生普通類考生報名。

  考生參加普通高考報名,同時參加高職單招、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運動訓練專業(yè)、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yè)、飛行技術專業(yè)、殘障考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等其中一項或多項考試報名,請在“兼報其他報考類型”中選擇其他相應報考類型。

  需參加普通高考的少年班考生須選擇普通類考生報名,不需參加普通高考的少年班考生須選擇單考單招報名。

  2.藝術類考生報名

  考生參加普通高考,還需參加我省或高校組織的藝術類專業(yè)加試,需在報考類型中選擇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考生報名。若同時參加高職單招、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yè)、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yè)、飛行技術專業(yè)、殘障考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等其中一項或多項考試報名,請在“兼報其他報考類型”中選擇其他相應報考類型。

  3.體育類考生報名

  考生參加普通高考,還需參加我省組織的體育類專業(yè)加試,需在報考類型中選擇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考生報名。若同時參加高職單招、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yè)、飛行技術專業(yè)、殘障考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等其中一項或多項考試報名,請在“兼報其他報考類型”中選擇其他相應報考類型。

  4.單考單招考生報名

  考生不參加普通高考,僅參加高職單招考試、殘障考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不需參加普通高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yè)招生等其中一項或多項考試報名,需在報考類型中選擇單考單招報名。

  參加單考單招的考生在普通高考報名后,還須攜帶招生高校要求的有關證件和我省普通高考網上報名所取得的普通高考考生號到有關招生高校參加報名、考試等。

  5.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yè)的考生需參加由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文化課全國統一考試及體育專項考試。請考生及時關注國家體育總局網站相關招生信息。

  符合試點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報名條件且獲得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國際健將稱號之一,擬申請高校單獨招生考試資格的考生,需參加由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文化課全國統一考試。

  6.網上繳費

  不參加普通高考的單考單招考生不需繳納報考費用。參加統一高考、藝術類省統考、體育類專業(yè)考試、外語口語考試的考生需繳納考試費用。

  考生網上填寫本人基本信息、報考信息并保存成功后方可進行網上繳費。

  參加藝術類省統考、體育類專業(yè)考試的考生在繳納高考報名費的同時還須繳納專業(yè)統考費用;報考戲劇與影視學類的考生按專業(yè)繳納考試費;報考音樂舞蹈類的考生按“專門化”繳納考試費。藝術類考生可在專業(yè)考試時間不沖突的情況下,兼報各藝術類專業(yè)。

  (二)綜合素質評價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省內普通高中應屆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由考生所在學校負責。

  2.除省內普通高中應屆生外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學;騿挝回撠。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做出相應鑒定。考核部門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相關部門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詳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除省內普通高中應屆生外的考生須在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信息服務平臺下載并打印《2021年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思想品德考核表》,經有關部門考核并填寫結論后提交指定的報名點完成現場資格審查!2021年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思想品德考核表》將存入考生紙質檔案內。

  (三)現場確認

  所有已按規(guī)定完成網上報名并繳費的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報名點進行現場資格審查、身份驗證信息采集、提交《2021年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思想品德考核表》(除省內普通高中應屆考生外的全部考生),交驗有效身份證件,采集照片(面頰特征)及指紋特征信息,核驗本人報名信息。

  考生未按時完成網上填報基本信息、報考信息、網上繳費、現場資格審查和身份驗證信息采集均視為放棄普通高考報名。

  1.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打印《2021年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2021年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報考證》、《2021年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專業(yè)報考證》,須經考生本人核對并簽名確認。

  各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考生填報信息、網上繳費、資格審查等情況對考生報名進行最終確認(編排考生號),經最終確認的考生方視為完成報名,報名信息以各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最終確認為準。

  2.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和分配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查和身份驗證信息采集地點),對考生的報名點明確如下:

  (1)我省普通高中應屆生、雙語考生、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含普通中專、職業(yè)中專、職業(yè)高中、技校等)報名點原則上均在學籍所在學;驅W校所在地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并現場資格審查和身份驗證信息采集確認的應屆考生,需經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同意。

  (2)具有我省戶籍的往屆生、其他社會考生,具有我省戶籍(身份證號“21”開頭)學籍在外省的應屆考生以及少年班考生,由戶籍所在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報名點。

  (3)隨遷子女考生報名點在學籍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往屆生在原畢業(y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考生原畢業(y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需接受有關考生報名并承擔考生學籍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

  (4)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我省普通高考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由定居所在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報名點。

  3.考生現場資格審查和身份驗證信息采集

  (1)學籍和學歷證件審核:我省普通高中應屆生、雙語學生、高級中等教育其他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含普通中專、職業(yè)中專、職業(yè)高中、技校等)由考生學籍所在學校統一交驗材料,包括學籍注冊名單、注冊時間等學籍信息;往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生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證書,其他考生持同等學力證書或最后的學歷證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2)戶籍證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農村考生無居民戶口簿者持鄉(xiāng)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

  (3)具有我省戶籍(身份證號“21”開頭)學籍在外省的應屆考生須提供:考生就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所在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以及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4)外省戶籍遷入我省(身份證號非“21”開頭)考生報名須提供:本人填寫經有關學校、學校上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的《外省遷入考生審核表》(此表作為考生學籍、學習經歷證明)。

  (5)隨遷子女考生報名須提供:本人填寫經有關學校、學校上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的《隨遷子女考生審核表》(此表作為考生學籍、學習經歷證明),考生學籍所在學校提供考生新生錄取名冊原件、復印件,往屆生還須提供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證書;考生須提供“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和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的證明材料等。

  (6)在我省定居的外國僑民,提供我省公安機關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四)有關事項說明

  1.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基本信息中“加分及照顧政策”欄選取申請類型。

  2.殘疾人考生申請合理便利,須在考生基本信息中填寫殘疾證號。殘疾人考生參加普通高考按照《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執(zhí)行。

  3.凡在報考時選擇外語專業(yè)以及對外語口語能力有要求的其他專業(yè)的考生均須參加外語口試。口試語種分為英語、俄語、日語,考生需在報考信息中“外語口試”欄進行選擇。外語口試擬定于2021年3月下旬開始,具體安排及工作要求另文發(fā)布。

  4.考生普通高考體檢擬定于2021年3月下旬開始,4月底之前結束,各市結合實際確定本市體檢工作安排。具體安排及工作要求另文發(fā)布。

  5.考生填報的基本信息是考生電子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錄取重要依據,考生須確保本人普通高考報名各項信息準確無誤。普通高考報名信息在資格審核并簽字確認后不得更改。

  6.不允許考生跨省重復普通高考報名,教育部將對跨省重復報名考生進行核查、清理,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負。

  六、違規(guī)處理

  (一)考生、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考報名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

  (二)考生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并將有關事實記入考生誠信檔案。

  (三)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和黨紀政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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