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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6-01 18:36:59網絡整理


  第十七條  實行院校傳統志愿錄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根據該省相關規(guī)定,按照志愿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對于省外藝術類專業(yè),學校采用各。ㄊ小⒆灾螀^(qū))的美術統考成績。除有明確錄取辦法的。ㄊ、自治區(qū))外,對文化、專業(yè)(術科)成績均符合本科報考要求的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yōu)錄取,若綜合分相同,專業(yè)(術科)成績高者優(yōu)先錄取。

  綜合分=文化成績總分(按高考總分750分計)×50% + 專業(yè)成績(按滿分100分計)×7.5×50%。

  第十九條 被國際經濟與貿易(中美合作辦學)、金融學(中美合作辦學)兩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錄取的學生前三學年在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學習,第四學年須在美國印第安納波利斯大學完成。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能轉專業(yè)。

  第二十條  學校在本科教學中公共外語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第二十一條  學校部分專業(yè)外語單科要求:國際經濟與貿易(中美合作辦學)、金融學(中美合作辦學)、英語類(省外為外國語言文學類,含英語、商務英語專業(yè))要求高考外語單科成績原則上不低于100分,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yè)原則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績按單科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ㄊ、自治區(qū))普通高考實際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中不設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執(zhí)行。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學?梢圆挥桎浫”、“學校有關專業(yè)可不予錄取”的,我校原則上按不錄取執(zhí)行。因專業(yè)培養(yǎng)需要,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專業(yè)不錄取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和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的考生;數字媒體藝術、環(huán)境設計不錄取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其進行復查。凡有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學校將根據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yè)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每學年先按學年制收費標準預收。收費標準如下:

  1. 工業(yè)設計、機械工程、能源與環(huán)境系統工程、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動化、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土木工程、建筑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生物工程專業(yè),6000元/生·學年;

  2. 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財務管理、物流管理、市場營銷、國際商務、電子商務、法學、英語、商務英語、日語、網絡與新媒體、新聞學、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yè),5300元/生·學年;

  3. 數字媒體藝術、環(huán)境設計專業(yè),9000元/生·學年;

  4.國際經濟與貿易(中美合作辦學)、金融學(中美合作辦學)專業(yè),30000元/生·學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公寓實行后勤社會化管理,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費根據房型標準和省物價局等部門文件精神,按1500-2000元/生·學年標準收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開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評選,同時學校設立各項獎學金、外設獎助學金,每年獎助學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錄取結果將在學校招生網以及官方微信公眾平臺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招生咨詢聯系方式包括:

  1.招生熱線:0574-88229100

  2.招生傳真:0574-88130193

  3.咨詢QQ:800049001

  4.通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錢湖南路1號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招生與就業(yè)指導處(郵編315100)

  5.學校網址:http://www.nit.zju.edu.cn

  6.招生網址:http://zsw.nit.zju.edu.cn

  7.微信公眾號:nit_zs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招生與就業(yè)指導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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