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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05-05 15:21:07網絡資源文章作者:高考網整理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網近日公布了2009年招生章程,特別搜集整理以方便考生閱讀,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不斷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紀檢監(jiān)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清華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考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負責學校在該考區(qū)的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xié)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

第三章 錄取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tǒng)一組織下進行,執(zhí)行教育部規(guī)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

第八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招生規(guī)模由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清華大學根據在該考區(qū)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qū)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符合我校根據教育部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制定的體檢標準、高考成績滿足清華大學在該考區(qū)錄取條件的情況下,學校將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在調閱考生檔案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二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實際考分和報考志愿安排專業(yè),各專業(yè)志愿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分數級差的確定以調檔線上該考區(qū)報考清華大學的所有考生的志愿滿足率最大為標準,一般在1—5分之間,同等條件下參考相關科目成績。

第十三條 如果清華大學調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名額,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實際高考成績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qū)已投檔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條 清華大學的部分專業(yè)在部分省市招收國防生和定向生。達到清華大學調檔分數線的國防專業(yè)和定向專業(yè)的考生人數少于國防專業(yè)和定向專業(yè)招生計劃名額時,可以在該考區(qū)清華大學調檔分數線下20分之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調閱報考此類專業(yè)的考生檔案。按照志愿優(yōu)先的原則,設定一定的分數級差,擇優(yōu)錄取。

第十五條 國防生原則上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依據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開展保送生、特長生、自主選拔和非通用語種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等招生規(guī)定通過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體檢標準通過清華大學本科招生網和招生簡章公布。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本工作條例及藝術類專業(yè)的特點制定其具體招生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對于部分實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清華大學將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專門錄取政策。。

第二十一條本工作條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清華園。郵編:100084。

招生聯(lián)系電話:010-62782051;62770334 傳真:010-62782061

電子郵件:zsb@mail.tsinghua.edu.cn,

網站: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標簽:高考資訊 院校動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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