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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3)

2014-12-17 14:15:04教育部

  三、考試科目與內容

  1.考試科目。《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學業(yè)水平考試范圍。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考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通用技術、信息技術考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統(tǒng)一要求,確定具體組織方式。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qū)、市),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yè)水平考試3個科目,由學生根據報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長,在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選擇。學生可以在完成必修內容的學習,對自己的興趣和優(yōu)勢有一定了解后確定選考科目。

  2.考試內容。各省(區(qū)、市)根據國家發(fā)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規(guī)定及要求確定考試內容。要對相關科目的實驗操作、外語聽力和口語的考試提出要求。命題應緊密聯系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對能力的考查。

[標簽:教育部 高考 高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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