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欣賞: 錢理群致余杰的一封信 1334字
2010-07-22 19:20:45E度高考網(wǎng)整合文章作者:——
文學欣賞:錢理群致余杰的一封信
錢理群教授是我十分欣賞和敬重的一位知識分子,有著作為中國知識分子的各種優(yōu)良品德,治學嚴謹,為人真誠,富有很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余杰:
你好!最近,讀了你同時發(fā)表在好幾個地方的《昆德拉與哈維爾──我們選擇什么,我們承提什么?》,有些不同的意見,或者說有些不安。那天我已當面說了這個意思,因為旁邊有人,不便詳說。后又想,口說可能講不清楚,還是用筆寫吧,于是就有了這封信。
我能夠理解你對中國知識分子的人格弱點的不滿與批判,實際上我自己近年來也一直在作這方面的反省,而且這樣的反省與批判還應(yīng)該繼續(xù)下去。但任何合理性往前多跨一步,就有可能產(chǎn)生意想不到的問題。在我看來,你的文章中的某些觀點,就存在著這樣的危險。這就是我感到不安,并急于與你討論的原因。我想分幾點來說。
第一,你在文章點引用了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與哈維爾的話,強調(diào)“在整體性的罪惡中,知識分子罪不可赦”。這使我想起最近也有人在強調(diào)紅衛(wèi)兵、知青都應(yīng)該進行自我“懺悔”,這好像已經(jīng)形成了一種輿論,而且乍一看也似乎有理,是對前一時期的一些知青、紅衛(wèi)兵的自我吹噓,以及一些知識分子缺乏自省精神的一種反駁。但是,我們卻沒有必要為了批評一種傾向就非得走向另一個極端。有一個基本的事實,或者說中國的特殊“國情”決定的我們的特殊“語境”是不可忽視的:在雅斯貝爾的德國,對法西斯的極權(quán)主義的體制是進行了徹底的清算的,有關(guān)的罪犯受到了法律的懲罰;而哈維爾的司番話,如你在文章中所說,是發(fā)表在“‘天鵝絨革命’成功以后”;而我們這里,是連基本的罪責都沒有、也不許分清,更不用說法律的追究與體制的清算了。正因為如此,當有人號召進行“全民懺悔”時,我的導師王瑤先生曾十分激動地質(zhì)問:“應(yīng)該對罪惡的歷史負責的還沒有承擔罪責,為什么要我們懺悔?”他當然不是拒絕自
我反省,而是強調(diào)首先要分清極權(quán)體制下的統(tǒng)治者、壓迫者和受害者的界限;然后再檢討受害者自身由于容忍、接受,并在一定程度上的參與而應(yīng)負的責任。應(yīng)該說,這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責任,如果因為強調(diào)“罪責是全民的”而有意無意地抹殺這二者的界限,那將是危險的。除些之外,還應(yīng)該劃清“奴隸”與“奴才”的界限。這個問題是魯迅提出的,可是人們卻不加注意。身為奴隸而不知反抗,自然是應(yīng)該反省的,所以才有魯迅的“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但這與奴才的賣身投靠,自覺充當幫兇還是有區(qū)別的。當然,奴隸身上也有奴性,而且奴隸是有可能發(fā)展為奴才的,但兩者的界限卻又是存在的,不可因不滿奴隸的不覺悟而抹殺他們與奴才的界限。在我看來,中國的知識分子中真正的奴才還是少數(shù)。因此,籠統(tǒng)地說“在整體性的罪惡中,知識分子罪不可赦”,既可能混淆壓迫者與受害者的界限,也會抹殺奴隸與奴才的界限。尤其在極權(quán)體制與這種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主要維護者未受到徹底批判,而且正在壓制這方面的任何批判的中國語境下,把主要批判鋒芒指向知識分子、知青、紅衛(wèi)兵,過分地追究他們的歷史責任,單方面要求他們“懺悔”,那就可能放過真正的“元兇”,走到了原初愿望的反面。魯迅早就提醒人們注意,以為“文人美女,必負亡國之責”,“卸責于清流或輿論”,這是“古已有之”的老調(diào)子──這傳統(tǒng),我們是萬萬不能繼承的。